关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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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技能资格导航计划”,提高农村转移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0]13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在广泛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的基础上,开展实用职业技能考核,提供公共职业能力认证服务,对合格者核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为农村转移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提高就业能力服务。 二、组织领导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下,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经审定具有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条件的职业技能鉴定所(基地),在核准的考核范围内具体实施。 三、考核范围、对象 凡国家和省已公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的工种均可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从事相关职业或参加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的人员及其他有申请考核意愿的人员均可自愿参加。 四、考核方式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依据国家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进行,一般不单独考核理论知识,只进行技能操作考核,但对技术复杂性较强、安全要求较高、影响消费者安全与健康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内容中必须包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操作和卫生知识。技能操作考核实行百分制,满60分为合格。 五、证书核发 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该证书是劳动者能够熟练掌握并应用某项实用职业技能的证明,表明劳动者具备了从事某项职业岗位所必需的基础工作能力。 六、考核费用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费用,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鲁价费发[2009]194号)核定的120元/人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多种形式对此项工作进行宣传,并结合各自实际,广泛发动,稳妥推进,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选择就业需求量大、操作技能简单易学的工种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并将农村转移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培训重点,积极组织学员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提高其就业和创业能力。 (三)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不断完善考核条件,改进考核方式,规范考核过程,严格按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进行。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做到逐步完善。 附件:国家已公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工种目录 国家已公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 工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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